<aside> 📘 TL;DR;
原告基于 GPLv2 的开源项目二次开发了闭源商业软件,使用 socket/commandline 规避了 GPLv2 感染。被告窃取了原告的非开源商业代码,狡辩称这是 GPL 代码,可以使用。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侵权是发生于非开源商业代码,其实感觉和 GPLv2 没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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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GPLv2协议系许可合同,但在GPL开源框架权利人并非诉讼当事人情形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宜在诉讼中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GPLv2协议约束、涉案权利人是否违反GPLv2协议、以及涉案权利人是否因此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理。关于涉案软件是否受GPLv2协议约束,该问题涉及底层系统软件是否受GPLv2协议约束、上层功能软件是否构成GPLv2协议项下“独立且分离的程序”、二者间采用的隔离技术手段、通信方式、通信内容等如何界定以及软件领域对GPLv2协议传导性的通常理解与行业惯例等因素。在GPL开源框架权利人并非诉讼当事人情形下,亦难以查明与GPLv2协议有关的前述系列事实。退而言之,即便假定涉案权利人因违反GPLv2协议导致涉案软件存在权利瑕疵,该假定瑕疵亦不影响其在本案中针对被诉行为寻求侵权救济。
2、在软件尚未被开源、该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GPLv2协议约束、被诉侵权人则依据GPLv2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但需指出,本案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支持涉案权利人的部分诉请,并不表明该涉案权利人将来在潜在的违约和/或侵权之诉中可免予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和/或侵权责任。
3、对于在开源框架基础上经二次开发形成的独立软件,在计算侵权损失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二次开发部分在整体软件作品中所占比例,合理地剥离软件中的已开源部分,仅计算涉案软件中涉案权利人有独创性表达的开发部分,遵循比例原则。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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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
案由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合议庭 | 审判长 原晓爽审判员 张新锋审判员 孔立明 |
法官助理 | 贠 璇喻 琰戴芳芳 |
书记员 | 郑 帅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洲路1066号。法定代表人:胡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399号8号楼3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一期1630单元、153D单元、1610单元。法定代表人:金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伟,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吴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OfficeTenl800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三、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就涉案侵权事项在其官网刊登告示以消除影响(刊登时间不少于连续15天,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四、驳回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
涉案法条 |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裁判文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洲路1066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戈龙,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富裕,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林泉街399号8号楼3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艳,山东博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一期1630单元、153D单元、1610单元。